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20 14:15
品名称、生产批号、规格、入库数量和日期、储存地点(区域)、储存方式、保质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施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生猪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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