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14:15
数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进厂(场)生猪的检疫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 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 对进厂(场)生猪应当查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以及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和排泄物状态等,确认临床健康,符合验收标准。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间静养待宰,按批次对生猪实施分圈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