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15 11:00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 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
  (四)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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