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5 11:00
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各项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评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记录和报告,记录检查结果、评查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记录管理,对需填写的记录统一编制表单,明确填写要求和保存期限等。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年。
第七十八条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信息化技术等对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