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15 11:00
量安全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项目,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样品要求、样品处理方式、保存期以及异议处理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或资质认定。
  第七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配备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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