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5 11:00
的车辆应当在每批生猪产品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章 追溯与召回
第六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生猪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六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销售者(委托人)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