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5 11:00
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运输鲜片猪肉不得敞运,应当使用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产品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不得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包装的生猪产品和裸装的生猪产品应当尽量避免同车运输,无法避免时,应当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 运输生猪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