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5 11:00
管理。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下列能力:
(一) 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 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 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四) 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