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15 11:00
产品名称、屠宰日期或生产批号、留样人、留存样品流向和处理时间等内容。样品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制定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定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家、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六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屠宰前确认的病死生猪、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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