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5 11:00
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日屠宰生猪前,应当检查工作环境、屠宰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 如实记录生猪批次、数量、宰前重量、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生猪产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厂(场) 区定期除虫灭害,屠宰间配备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二) 保持屠宰现场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