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2023-09-15 11:00
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当分隔。
  第十八条 待宰间应当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圈舍隔墙高度不低于1米,隔墙和地面应当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
  第十九条 隔离间应当单独设立,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靠近卸猪台。
  第二十条 急宰间应当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有冷、热水供应装置,出入口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第二十一条 屠宰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 地面应当采用易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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