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7-06 17:01
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明示补救措施。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与《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并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了衔接。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六十九条【委托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双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委托屠宰的相关要求,对委托屠宰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第七十条【委托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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