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销售者(委托人)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与《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召回产品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