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安全风险修改为安全风险。
第六十六条【产品召回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
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如实记载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内容。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生猪产品召回的要求,以及《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中9.2.1建立召回制度的要求,提出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召回记录应包括的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条【召回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