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7-06 17:01
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为规范生猪屠宰企业操作,本条对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和产品出厂(场)记录的内容提出了具体条要求。
第六十三条【产品运输】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生猪产品的,应提出管理要求。
运输鲜片猪肉不得敞运,应当使用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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