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生猪屠宰企业出厂(场)生猪产品的最低标准。同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衔接。
第六十二条【产品出厂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保质期以及购货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