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7-06 17:01
物疫病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能力验证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留样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留存,如实记录样品编号、对应生猪产品名称、屠宰日期或生产批号、留样人签字、留存样品流向和处理时间等内容。样品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参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关于留样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生猪屠宰环节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检验检测样品的留存管理作出详细规定,便于企业规范管理。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设备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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