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等。
第四十条【屠宰生产记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供应商及生猪批次、数量、宰前重量、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时间等内容。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源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建立生产记录的规定。生产记录不仅是企业屠宰生产的真实反映,也是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更是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凭证,因此《规范》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要制定填写屠宰生产记录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