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7-06 17:01
宰企业规范操作。
第三十四条【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源自《GB/T 17236-2019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的4.2和《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的6.2待宰检验和6.3送宰检验。考虑到生猪待宰静养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能有效杜绝注水等违反行为,结合生猪屠宰管理实际,《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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