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7-06 17:01
本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要记录宰前重量和宰后重量。
第三十二条【进厂(场)生猪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进厂(场)生猪的检疫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进厂(场)生猪应当临床健康,佩戴畜禽标识,符合生猪验收标准。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二条和《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的宰前检验相关要求。《规范》为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了屠宰生猪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生猪屠宰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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