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国家规定、质量安全的供屠宰生猪。因此,本条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生猪供货者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生猪来源、防疫、兽药和饲料使用,以及生猪运输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逐批对进厂(场)生猪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时间、生猪来源、数量、重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内容。
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应当规定查验登记流程、生猪验收标准、生猪查验要求、不合格生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