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17:01
理能力,结合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