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13 17:00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管理。
(二)将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修改为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和备案。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试验前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试验前提出申请或备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或《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一式一份;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申请报告修改为新兽药研制基本情况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一份;新增一项,作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使用高致病性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