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13 17:00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公告,停止推广修改为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品种停止推广。
五、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二)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