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13 17:00
,在《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并反馈申请人,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应当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试验。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或备案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批准机关修改为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