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13 17:00
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临床试验单位(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删除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确定试验区域和试验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