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02 17:13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做法,及时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