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清真要求】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确认】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地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