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第四十六条【责任人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其他畜禽管理】需要对猪、牛、羊、鸡以外的其他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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