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四条【提供场所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场环节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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