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三条【屠宰注水畜禽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l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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