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发展】 本省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七条【信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