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要求,及时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四十条【主体责任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其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