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部门履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场)、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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