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其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四条【举报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案件移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畜禽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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