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报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其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三十天的,应提前十天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