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管部门参照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风险监测】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本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