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分级管理】 本省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遵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场)、点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