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合格标志、专用检验标识,如实完整记录出厂(场)、点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召回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报告所
15/5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02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