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少于2年。
  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山羊等肉品出厂(场)、点时,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识,并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储存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点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出场查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如实查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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