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品质检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