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3-02-14 16:20
【主体责任】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接受委托从事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委托双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对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进厂查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点查验登记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依法查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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