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16:20
检查情况,对年度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证牌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点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动物检疫】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