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06 09:23
责任追究形式上作了合理区分。
农户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是我国农产品生产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中既要明确底线责任要求,但也不宜超越实际过高要求,否则法律条款规定罚款太多执行不下去,还影响法律严肃性。本次法律修订作出了与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有区别的制度安排。比如,在内部管控制度、人员配备、产品上市前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方面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主要通过扶持政策进行引导和帮扶提升。在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对农户的处罚额度也明显低于规模生产主体,避免罚款过多过重。比如,针对使用禁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