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22-12-28 18:44
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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