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12-14 12:13
按照中方认可的标准进行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所用药物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
  (二)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生长激素。
  (三)老方应建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有效实施。
  八、屠宰用肉牛运输要求
  (一)出口装运前24小时内,出口屠宰用肉牛须逐头接受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口岸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报告发生牛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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