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2-12-14 12:13
  (一)出口屠宰用肉牛出生在老挝或中方认可的国家,并饲养在老挝,老方应建立动物卫生健康溯源系统。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必须佩带官方耳号,有完善的记录,可以保证追溯到其出生农场,且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动物混养。出口前必须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
  (二)集中饲养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的环状范围内,并经老方批准设立,有一定生产规模,符合老方的生物安全标准,公母牛分栏饲养。
  (三)集中饲养场在屠宰用肉牛出口前6个月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5/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13 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