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10 15:22
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落地报告等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查验进场待宰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等内容,严把生猪入场关。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生猪,不得接受未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