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09-13 16:10
由乡镇指导建档、自行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指导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
  第十一条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要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按证排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牧业发展
8/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9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