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3 16:10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养殖户指畜禽养殖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单一畜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